咸安企业基本养老金首次计发实行“告知+承诺”

云上咸宁报道(通讯员 陈刚)10月25日,咸安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审核支付办事窗口,当月新增退休人员孔青芝,认真阅读完一份A4纸打印的材料,在材料的签名处郑重而自信地签上了自己的姓名,摁上指印后,递给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将这份材料装入其个人人事档案袋,很快地为她办妥了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手续。这是咸安区社保局为了预防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引入个人信用担保的首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一个场景。

根据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2017年6月2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26号)规定了各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界定和向公安机关移送标准,对“违反政策规定,故意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明确界定为社会保险欺诈行为。《通知》要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2〕9号)等规定,及时将涉案金额5000元以上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其他职务犯罪的案件向纪检监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

随着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和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查处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力度和手段进一步得到加强,咸安区社保局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为了预防社会保险欺诈犯罪,加强事前控制管理和简化办事程序,从今年10月开始,在办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首次待遇计发时,实行“告知+承诺”的经办模式,对社会保障信用应用于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进行了探索实践。

由退休人员签名并存入其人事档案的那份材料的内容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重要提示”,告知退休人员只能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政策规定、故意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以及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定;第二部分是“个人承诺”,退休人员在阅读知晓所告知的政策规定后,承诺只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领取一份基本养老金,除此之外,任何时候不再在其他任何地方申办领取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不信守承诺,出现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按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咸安区自实行“告知+承诺”之日起至10月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增退休人员15人都郑重作出了个人承诺,有2名退休人员在承诺前主动清理了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编辑 金崇 实习编辑 董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