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者说不 追责问责26人

近日,从咸安区纪委获悉,该区某局副局长叶某某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致使该单位财务管理人员长期挪用公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这是咸安区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领导干部加大追责力度的一个缩影。

今年以来,咸安区研究出台《区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要点》《区委常委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责任清单》《区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程纪实办法(试行)》《关于推进农村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的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传达精神、传递信号、传导压力,使主体责任具体化、明晰化、项目化。

为了进一步强化压力传导,咸安区分领域、分层次、分类别与区“四大家”领导和各乡镇办、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级党委(党组)分别与基层党支部、班子成员签订责任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采用专班督查、问卷调查、个别交谈、电视访谈、调研座谈、述责述廉等方式,促“主体责任”落实,使压力传导到最基层党组织。

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年终考核结果运用,对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约谈整改,对班子成员民主测评差评率较高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提醒;用好追责问责这把“撒手锏”,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导致不正之风滋生蔓延或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的,开展追责问责,倒逼“主体责任”落实落地。

据统计,今年来,咸安区查处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问题21件38人,给予党政纪处分26人。(李志、毛本波)

来源:咸宁市纪委监察局网站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