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涉及三方车辆,到底谁来负责?近日,嘉鱼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肇事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2017年1月,某公司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司机朱某违规将车辆停放在嘉鱼某Y字路口,后陈某驾驶轻型货车经过该路口时右转弯,右侧车轮将正在驾驶电动车的史某刮擦后并碾压致死。
事发后,陈某随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经嘉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史某无责任。
经法医鉴定:史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陈某已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据悉,轻型货车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均已购买保险。
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陈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
经计算,史某的死亡赔偿金合计615427元,由被告人陈某、朱某分别按照60%和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要求陈某和朱某按比例赔偿史某损失615427元。(通讯员 袁燕 )
来源:嘉鱼法院
(编辑 彭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