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赌博活动,数额高达422.5万元,最终被判刑。
2012年9月,嘉鱼县某公司建员工宿舍楼,按每户4万元收取了190户房屋业主购房预付款共计760万元。购房预付款由该公司员工李某负责管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个人挪用和伙同公司副总经理汪某挪用公司资金共422.5万元,用于到澳门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至今未还。
嘉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挪用和伙同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422.5万元个人使用和进行赌博非法活动,数额巨大,未退还且造成重大影响,其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杨某指使公司员工汪某挪用单位资金167.5万元,共同用于赌博,二人系共犯。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杨某犯挪用资金罪,有期徒刑七年,违法所得款25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记者 邓丹)
来源:嘉鱼网
(编辑 彭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