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通山法院说……

通山县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年近古稀老人的工伤索赔案件。

据了解,原告阮某在2014年2月14日被被告某建材场招聘为工人,按100元 /日计算工资,按月结算,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给原告购买五险一金。2014年12月6日,原告和几个同事一起在被告处工作时,因同事操作失误,不慎将原告的左脚铲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咸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咸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一事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阮某便一纸诉状将被告某建材场告上通山法院。

经通山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且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原告被职能部门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六十周岁,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不应再计算原告申请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被告在聘用原告期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告应从用工之日的第二个月起,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