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推进“三抓一优”,持续扩大有效投资,提升发展质效,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引擎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
(一)强化招商引资重要地位。在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招商引资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全市上下务必围绕“三抓一优”,把招商引资列为头等大事、“一号工程”,市县主要领导要带头抓招商,市直部门“一把手”要全力抓招商,以更宽的视野、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开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组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分年度对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下达目标任务,并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精心策划包装一批招商引资项目,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推介。聘请“招商顾问”,建立招商智库。构建招商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大力推进产业链招商、重资产招商、产业基金招商、以商招商和领导带头招商。与有影响力的企业、商协会或中介机构建立合作,探索委托招商、市场化招商工作机制。
二、完善招商引资政策
(四)加大土地供给保障。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优先供地,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一年内缴清。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55%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新引进在城市规划区及拓展区落户的文化旅游、大健康、金融服务、商贸物流等项目,符合绿色新产业目录要求,属于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咸宁高新区、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城乡规划局等)
(五)强化税收贡献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地方财政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和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奖励,后两年地方财政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咸宁高新区、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六)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龙头项目,可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由政府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或代购生产设备等重资产,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住”,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分期回购。对高新技术企业在园区租赁厂房的,可给予房租补贴。(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市财政局等)
(七)支持发展总部经济。经审核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对年缴增值税1000万元(含本数)以内的,地方财政按相当于年缴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进行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地方分享部分按累进增加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0%进行奖励。企业所得税按地方分享部分的80%进行奖励。对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地方财政按相当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进行奖励。自入驻当年起,总部企业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全部实行零收费。根据总部企业规模和需求,可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办公、生产、仓储用房,可为公司员工提供短期周转住房。对本地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居全市前10名的总部企业,授予“十佳纳税大户”荣誉称号,授予企业法人代表“咸宁市荣誉市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咸宁高新区、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八)给予外商投资奖励。对在本市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在3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咸宁高新区、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等)
(九)支持企业创新。对在市直或咸宁高新区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的企业,新获得国家级相关认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省级相关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市级相关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市绿色新产业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按不超过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省专项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市企业实现产业化并达到一定产值规模的,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15%对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符合我市绿色新产业目录且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咸宁高新区、市财政局)
(十)加大金融支持。做大香城产业基金规模,建强做优贺胜金融小镇,对投资大、带动性强的重点项目,给予产业基金支持。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主板上市成功企业及其团队主要成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对在四板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上市公司再融资且用于咸宁的,2亿元以下奖励50万元,2亿元(含本数)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在我市交易减持已解禁限售股交易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按相当于其地方分享部分的95%给予奖励,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在我市证券机构实现交易并在我市缴纳所得税的,按相当于其缴纳所得税的2%给予相关证券公司代扣代缴手续费补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金投集团、市财政局等)
(十一)实行招商中介奖励。研究制定《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措施》,对引进工业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非国家公职人员予以奖励。以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额为奖励依据,到资额5000万元(含本数)至1亿元的,奖励标准为1‰;1亿元(含本数)至5亿元的,奖励标准为1.5‰;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奖励标准为2‰;属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其奖励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属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其奖励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最高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咸宁高新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招商局等)
(十二)加大人才及用工保障。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类别,给予3年内每月最高不超过3000元生活补贴,对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购房补贴。对固定资产实际到资额达1亿元(含本数)以上,且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高管团队(原则上不超过5人),五年内地方财政按相当于高管团队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奖励。对企业开展用工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按规定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三、优化招商引资环境
(十三)加强政务环境建设。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取消不适应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条件,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环节,明确审批办结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严格兑现各项优惠政策,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成立联合督查组,通过明察暗访、电视问政等形式,对影响投资环境、损害企业利益的事件严格查处,对执行政策拖延、推诿、刁难的部门和个人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深改办、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咸宁电视台等)
(十四)强化项目跟踪服务。构建项目招商主体、承接主体、服务部门无缝对接服务体系。实施重点项目“部门服务制”,对没有招商引资指导任务的部门建立“一对一”项目包保服务清单,实现项目洽谈、签约、在建、投产过程中的服务全覆盖,打造亲商、安商、惠商、富商、暖商的投资环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咸宁高新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招商局等)
四、健全招商引资机制
(十五)建立项目引进评估和优惠政策兑现机制。组建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引进评估和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项目引进评估管理办法,从环境影响、产业类别、投资强度、科技含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定项目落户的重要参考依据。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实施办法,明确流程,确保政策落地兑现。政策兑现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咸宁高新区范围内的,由咸宁高新区财政局负担。(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旅游委、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招商局、市城发集团等)
(十六)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树立实干实事实绩导向切实加强和改进综合考评工作的意见》(咸办发〔2017〕7号)精神,将招商引资工作列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绩效管理目标。制定《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强化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选配一批事业心强、有开拓精神的年轻后备干部到招商一线。将招商引资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予以优先提拔重用。认真执行《咸宁市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记功奖励暂行办法》,对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招商有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记功、嘉奖。(责任单位:市考评办、市人社局、市招商局等)
(十七)加强工作保障。制定《咸宁市招商引资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举办重大招商活动及开展驻点招商,可使用租车服务,对活动中涉及的商务接待、差旅费予以政策保障。制定《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商务接待工作。外事部门对符合相关规定、有明确洽谈推介项目的招商引资团组出访应予优先保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外侨办、市招商局等)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政策兑现不溯及既往。此前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同一市场主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多项政策支持,但涉及同一类型政策且政策内容相互涵盖的,不能同时享受。
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及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考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
本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