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划定脱贫攻坚"红线" 违反十条铁纪将被问责

2月23日,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印发《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十不准”规定》,违反十条铁纪将被问责。

党中央已经明确,将2018年作为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省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推进会议精神,确保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我省特制定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十不准”规定。如有违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不准”包括 :

1.不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贯彻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得在实施精准方略、提高脱贫实效上打折扣。

2.不准脱离现行国家脱贫标准。既不能降低标准、影响质量,也不要调高标准、吊高胃口;脱贫时间既不能脱离实际随意提前,也不能故意拖延。不得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

3.不准在落实精准脱贫政策上搞变通。不得用普惠政策、公共服务政策代替到村到户精准脱贫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不落实脱贫攻坚政策,不得违规违纪动扶贫“奶酪”。

4.不准违反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的程序和规定。严格执行“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制度,切实做到“档内无硬伤,档外无真贫”;严把退出关,切实做到脱真贫、真脱贫,确保脱贫成效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

5.不准打着脱贫攻坚的旗号违规举办各类活动。不得举办脱贫攻坚“誓师大会”“擂台大会”和扶贫项目开工、竣工庆典等仪式活动。扶贫领域干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参加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

6.不准搞“走读式”“挂名式”帮扶。要落实驻村帮扶工作“十项任务”,不得以简单的送钱送物代替结对帮扶,要真蹲实驻、真帮实扶。

7.不准在推进脱贫攻坚工作中搞“文山会海”。不得召开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会议,下发没有政策含金量的文件,用开会、发文件等代替工作落实。

8.不准在检查考核调研中增加基层负担。不得频繁检查、多头督办,省市两级对县及县以下的考核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市级及以下未经省里批准不得开展第三方评估。不得为迎接各项检查制作展板、画册、标语、横幅等,不得到基层搞无明确目的、无实质性内容、重复或轮番调研,分散基层的精力,加重基层的负担。

9.不准增加填表报数频次。扶贫数据主要通过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上报,不得要求县以下单位通过其他渠道提供,不得增加规定以外的表册资料和填报频次。推进扶贫信息的部门共享、互联互通,保持部门之间数据一致性,精准扶贫大数据不得各自为政。

10.不准花钱为脱贫攻坚成效“贴标签”。不得花钱请新闻媒体、专家学者为扶贫总结经验、开研讨会,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办专版、设专栏。(记者 孟静)

来源:湖北日报

(编辑 彭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