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市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市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4〕21号),鼓励和支持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广电子商务应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4〕4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在每年年初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市直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以下六类主体:

(一)在咸宁市直(含高新区)范围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和市外新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服务等三类企业。

(二)各类电子商务人才建设项目。

(三)各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四)各类示范项目创建主体。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基地运营机构等。

(五)电子商务扩大交流合作重点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重点推进或交办的电子商务类项目。


第三章 电子商务企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业绩奖励。

(一)奖励条件:申报年度电商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 且在本次申报企业范围内排名前3位。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前次电商交易额1.2亿元以下的,要求本次电商交易额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20%;1.2亿元以上的,增幅达到15%。

(二)奖励标准:按照电商交易额3‰以内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业绩奖励。

(一)奖励条件:申报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在本次申报企业范围内排名前3位。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前次网络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的,要求本次网络销售额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30%;2000万元以上的,增幅达到15%。

(二)奖励标准:按照网络销售额1%以内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业绩奖励。

(一)奖励条件:申报年度电子商务园区运营、网络营销、代理运营、咨询策划等企业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位居同类申报企业前3名,其中,电商物流快递企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位居同类申报企业前3名。

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前次服务收入500万元(其中电商物流快递1000万元)以下的,要求本次服务收入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30%;500万元(其中电商物流快递1000万元)以上的,增幅达到15%。

(二)奖励标准:按照服务收入10%以内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电商物流快递企业按照不高于服务收入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网络销售我市农产品企业业绩奖励。

(一)奖励条件:包含两种企业。第一种是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农产品企业(含合作社),并提供网络销售我市生产的农产品。第二种是机构、团体、企业和个人在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著名电商平台开设特色馆(或建有自身电商平台),拉动我市名特优农产品销售的电商企业。

(二)奖励标准:农产品企业(含合作社)网络销售我市农产品全年线上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全年线上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不超过2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加奖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开设咸宁特色产品馆(或自身农产品电商平台),全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全年网络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不超过20万元。以上申报企业位居同类申报企业前3名,具体数据以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著名电商平台统计数据或者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数据为基础。

第十条 市外引进电子商务企业投入补助。

(一)补助条件:2016年1月以后市外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咸宁市区投资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从注册登记之日起2个年度内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投资额主要指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软硬件设施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的装修费或租赁费(不含土地和建筑物投入)等。

(二)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人才建设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补助。

(一)补助条件:经过第三方资格评估认证具备电子商务培训资质,社会信誉优良,学员赞誉度高,有与承担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且举办过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培训的相关机构。每期培训项目申报需向市商务局提交培训方案。

(二)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每次培训不超过5天,每期每班培训不超过100人。费用包括餐费、场地使用费、教师及外聘学者劳务费、教材购置费等。培训机构当年培训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培养电子商务高技能人才补助。

(一)补助条件:开展校企合作的电子商务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资金、人才、资源和技术优势,有较好的业绩和较高的社会公信度。校企合作的校方应是我市范围内技术优势明显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校企合作应签订合作协议,有具体的培养电子商务人才实施方案和切实可行的考核评价办法。合作共建实训基地培养电商人才的,其投资额应在100万元以上。

(二)补助标准:按合作企业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企业领军人才建设奖励。

(一)奖励条件:企业人才建设成效突出,有企业在编人员符合咸宁市电子商务领军人才条件。

领军人才条件:列入我市电子商务统计体系企业的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在所有申报人员中排名前5位。

(二)奖励标准:拥有领军人才的企业,根据领军人才贡献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规模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补助。

(一)补助条件:园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30家以上,入驻企业宽带接入率达100%,出租面积达70%以上,园区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或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二)补助标准:对经认定的园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8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及以上,具备仓储、物流配送、产品展示等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的,分别按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给予奖励。


第六章 示范创建项目奖励

第十五条 国家级示范创建项目奖励。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企业的,示范基地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示范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省级示范创建项目奖励。被湖北省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企业的,示范基地奖励不超过50万元,示范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市级示范创建项目奖励。被认定为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或企业的,示范基地(园区)奖励不超过20万元,示范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示范(含重点)电子商务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具体奖励(或补助)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章 电商扩大交流合作费用补助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电商企业参加电子商务博览会,电子商务博览会场租及搭建展馆相关费用按有效单据在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我市电商企业及管理部门人员赴电商产业发达地区考察、学习先进经验,扩大交流与合作。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进行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对国家级、省级媒体宣传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市级媒体宣传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八章 申报、审核及政策兑现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每年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对企业(单位)申报的电商交易额、网络销售额、电商服务业务收入、电商业务投入等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费用据实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专项审计结果,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扶持企业(单位)、项目及扶持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一家企业(园区)同年度获多项奖励(补助)的,按照金额最高的单项奖励(补助)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单位)和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联合行文下达扶持资金。获得扶持的企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将追缴扣回扶持资金,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项用于电商业务发展相关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要加强对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运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专业的公共与增值服务,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是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包括工业、农业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商业务提供电商园区运营、网络营销、代理运营、咨询策划、物流快递等服务的专业服务商,不包括提供与电子商务业务不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等服务的企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