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办国办联合发文!严禁简单用升学率评价中小学教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教育人才评价体系,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教育人才评价的核心内容。

1、深化高校教师评价制度改革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全面考核和突出重点相结合,注重对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的综合评价。

坚持分类指导和分层次评价相结合,根据不同类型高校、不同岗位教师的职责特点,分类分层次分学科设置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

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要求所有教师都必须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建立健全教学工作量评价标准,落实教授为本专科生授课制度,加强教学质量和课堂教学纪律考核。

2、职业院校教师这样评价

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需要,按照兼备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实践能力的要求,完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双师型”教师评价标准,吸纳行业、企业作为评价参与主体,重点评价其职业素养、专业教学能力和生产一线实践经验。

3、严禁简单用升学率评价中小学教师

适应中小学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新要求,建立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方法、教书育人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

严禁简单用学生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要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

尊重用人单位主导作用,支持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评价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相衔接。

合理界定和下放人才评价权限,推动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文化机构、大型企业、国家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人才智力密集单位自主开展评价聘用(任)工作。

防止人才评价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等作用。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