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诉儿不赡养 通城法院调解化纠纷

近日,一起赡养纠纷案的原告王某某到通城县人民法院哭诉,原因是她的大儿子并未履行生效判决,按月给她赡养费,这位老人按照程序应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该案承办法官主动担责,参与调解,成功劝使被告履行赡养义务,老人的生活得到了保障。

原告王某某是一位六旬老人,育有二子,与丈夫调解离婚后各自抚养一子,现二子均已成家立室,老人除每月领取社会保障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且去年因病住院共花费医疗费四千余元,而两个儿子均未承担这笔医疗费,也未在生活上照料母亲,老人无奈之下诉至通城县人民法院。

2017年9月,通城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坚持快审快结,为老人开通了绿色通道,减免老人的诉讼费,并为老人申请法律援助。

老人的大儿子葛某甲因母亲未抚养过自己,自己有小三阳肝病,母亲又有社会保障金,故认为自己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的小儿子葛某乙因患有大三阳,并查出肝硬化,目前无工作能力,也拒绝赡养自己的母亲。

但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传统美德,子女不能以自身身体不好为由而不赡养自己的父母,故依法判决每人按月给付母亲赡养费850元,并各自承担母亲所花医疗费的50%。

当判决书送到葛某甲和葛某乙手中时,二人均未对判决提出异议,并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义务。谁都没有料到,老人在今年2月份再次来到通城县人民法院,向法官哭诉大儿子上个月没有给她生活费,该案承办法官得知后,主动联系老人的其他亲属,希望以此为桥梁,作葛某甲的思想工作,通过努力,葛某甲最终答应继续赡养自己的母亲,并支付赡养费。

来源:通城县人民法院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