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养儿防老,养女也一样,老一辈的人,总认为把财产留在自己手上,可以防止老了以后子女不孝顺,但如果是之前就已赠与给子女的财产呢,还能强行留住来防老吗?近日,嘉鱼法院审理了一起女儿与父母的房产争夺案。
小李(化名)是李先生和孙女士的独生女儿,但早在2011年,小李的父母就已经离婚,当年经过法院调解,双方约定等女儿成年后,将位于嘉鱼潘湾某小区的一套房子赠与给她,成年之前暂由李先生保管居住,目前小李已经成年,并且没有房子居住 ,而其父李先生称:“现在房子不能过户,不然老了没人管”。万般无奈之下,小李将父母告上法庭。
嘉鱼法院审理认为,小李目前的情况符合当年约定的赠与的条件,小李的请求视为合法的,最终嘉鱼法院判处李先生将位于潘家某小区的的房屋交付给自己女儿。法官提醒:父母由于离婚达成的调解书,是出于对女儿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转赠行为,所以其中一方并不能随意撤销。
来源:嘉鱼法院
(编辑 彭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