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强化激励导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资助对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和特教学校,正式注册在籍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 二者必须同时具备
在同等条件下,
对以下学生优先资助
①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② 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
③ 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④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⑤ 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子女;
⑥ 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
⑦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资助标准
☆ 小学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
☆ 初中生每生每学年1250元
☆ 特教学生每生每学年1250元
按学年评定,分学期发放。
资助比例
◎ 通山县、崇阳县“参西地区”资助比例按寄宿生人数40%核定
◎ 咸安区、通城县、嘉鱼县、赤壁市资助比例按寄宿生人数25%核定
◎ 市直资助比例按寄宿生人数15%核定
资助程序
学生申请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组织符合基本条件的寄宿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
学校评审
学校组织由校领导、班主任、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
名单公示
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上级审核
公示无异后,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拟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上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资金发放
“一补”资金按学期一次性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其监护人,不得以“食堂卡”或“餐票”、“校园卡”以及实物抵顶等形式发放,不得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个人账户转发补助资金。
供 稿:资助中心
文件号:鄂财教发〔2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