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咸宁报道(记者 陈玲)记者从咸宁市国家税务局了解到,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税〔2018〕32号、财税〔2018〕33号等文件,明确自今天(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
自今日(5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转登记纳税人,其税控器具和增值税发票仍可以继续使用。转登记前已经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的,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到税务机关代开。
关于纳税申报,记者了解到,自2018年6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使用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新的申报表不再保留17%和11%的栏次,2018年5月1日之后开具的17%税率和11%税率的发票,分别据实填入对应的16%税率和10%税率的相应栏次。
值得注意的是,在转登记的选择上,如果纳税人转登记前的增值税税负低于3%,为了保证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建议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客户要求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建议谨慎选择转登记,因为转登记后依法只能按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记者还了解到,在改革期间,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将通过全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湖北国税12366”微信公众号发布,请密切关注。另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编辑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