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下午15时许,通城县城北派出所接报警称:隽水镇石泉村委会指挥部工作人员徐某被他人辱骂。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进行受理调查。
经查,隽水镇石泉村某组组长徐某华(男、66岁,通城县隽水镇人)因拆迁自己的老(旧)屋时,石泉村委会指挥部没有派人来帮忙,而对指挥部有意见。于3月29日在石泉村委会对指挥部工作人员徐某等人辱骂长达半个多小时。
经民警现场批评教育和法律讲解,徐某华对自己公然辱骂他人的违法行为后悔不已。
目前,徐某华因公然辱骂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很多人都认为,骂人并不违法。事实上大错特错,辱骂他人,从来不是一件小事。公然侮辱他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以并处伍百元以下罚款。所以大家有事好好说话,决不能为泄私愤而行侮辱他人之举。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通城公安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