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了手机夺门而出...
是抢劫还是抢夺?
...
案件告破后
嫌疑人为何不被起诉?
...
今天的《法治热线》
为您解读
“附条件不起诉”
案例
2017年5月中午一点左右,正是人们昏昏欲睡的时候,小王走进了当地一家全网通手机专卖场,找到一个柜台,向一名女销售员询问道。
这里有没有什么适合玩游戏的手机?
女销售员小张热情地向小王推荐了一部金色的OPPOR9S手机,小王拿着这部手机看了一会儿,又问。
还有没有别的颜色?
然后小张又跟他从柜台里面拿出了一部黑色的OPPOR9S,小王站在柜台前,拿着两部手机左看看右看看,对比了一下。
还有没有别的手机?
这部手机比较适合我们年轻人用,拍照效果不错,还适合玩游戏。
你身后的柜台里面是什么手机?
是VIVO手机,你要不要看一下?
小王就让她把VIVO手机拿出来看下,小张随即转身去柜台里拿手机,就在这一瞬间,小王看周围没什么人,将两部OPPOR9S手机拿走,夺门而出,直接打车回了外地的学校。销售员小张见状,赶紧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公安机关迅速将案件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小王涉嫌抢夺罪,并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小王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小王家庭和睦,从小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社会交往简单,一直在学校接受教育,之前没有前科,此次犯罪是一时冲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小王的父母对其具备有效的监护条件。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小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系未成年人,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小王附条件不起诉。(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普法小讲堂
本期嘉宾
王恒: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负责人
抢夺罪、盗窃罪和抢劫罪如何定义?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社会调查是针对未成年人触犯了法律法规才进行的吗?它的作用是什么?
是的,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当进行社会调查,通过走访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亲友、邻居、老师、同学等相关人员,了解他们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作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出量刑建议以及帮教工作的重要参考。
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也就是说,只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才有可能适用。
一是未成年人涉嫌盗窃、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二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三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四是有悔罪表现的。
附条件不起诉就是有条件的不起诉,在检察机关规定的考验期内如果未成年人没有违反这些条件,就正式做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违反了这些条件,那检察机关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有法院依法对该未成年人判处刑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区等,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这里面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比如有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而引发犯罪,我们可以规定他不得进入网吧,有的未成年人出入酒吧、歌舞厅等场所而引发犯罪,我们可以规定他不得进入这类场所。
考验期的考验可以由检察机关进行,检察机关也可以会同司法社工、社会观护基地等机构联合考察帮教。我们会定期监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履行义务、接受帮教,督促监护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对涉案未成年人、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考验期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孩子来说,尤为重要,如果在此期间表现不好或仍触犯法律,那么,等待他的将会是
两罪并罚
一个寻衅滋事的案件,涉案孩子受成年人邀约参与寻衅滋事,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大,认罪悔罪,检察机关对他做了附条件不起诉,结果他在考验期快满的时候,交通肇事,将人撞成重伤,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实施新的犯罪,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并实行寻衅滋事罪和交通肇事罪两罪并罚,对孩子来说,这样的处罚更重。
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置了一个特别程序即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封存意味着未成年人在入学、入伍、就业时,免除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是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这样避免一些孩子因为年少无知,一时冲动犯罪,但由于有犯罪记录而无法正常回归社会。
来源:咸宁人民广播电台微信公众号
(编辑: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