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
然而
校园暴力频发
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
今日,《法治热线》一起来关注
校园暴力
说法案例
时间:2016年8月31日
地点:学校附近
事例结果
高中生丁一被同班同学王二用一把折叠刀刺中右腿,当场血流不止,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8月31日下午5点,刚刚结束补课的教室里熙熙攘攘,丁一漫不经心地打扫着卫生,却不慎将垃圾甩到了王二的桌上,两人发生口角,丁一动手打了王二一巴掌,王二顿时气血上涌,想要上前理论。两人之间剑拔弩张,在场的同学看到两人快要打起来了,赶紧将二人拉开,这时丁一放出狠话让王二放学后不要走,在校外等他。
当晚第一节晚自习下课后,王二将此事告知了同校高三学生张三和李四,想让他们找丁一的朋友从中劝和,为了安全起见,也让张三和李四一起在放学后和丁一见面。在第二节晚自习下课后,张三又相继邀约了赵五和钱六,说晚上可能要打架,让大家放学后与王二一起去与丁一见面,为王二帮忙。
第三节晚自习下课时,丁一再次对王二说:“你下晚自习不要走”。王二有些害怕,便独自到校外小卖部购买了一把折叠刀,用透明胶布将刀刃后端缠上数圈,并将折叠刀藏于身上,这件事他谁也没告知。
当晚10点学校放学后,王二、张三、李四、钱六、赵五四人在学校附近等候丁一。丁一手持钢管与王二等人会面,在一旁的丁一同学见状将丁一所持的钢管拿走。双方见面后,丁一质问李四“是不是你想打架”,又接着又质问王二“是不是想打架”,并将王二推撞至路边房屋的门上。张三见状,便持一个空啤酒瓶朝丁一肩部打去,被丁一抬手挡开,两人发生肢体冲突。一旁的王二、钱六、赵五、张三 四人随即一拥而上对丁一拳打脚踢。在双方相互扭打过程中,王二掏出携带的折叠刀朝丁一右大腿猛刺一刀,丁一流血不止,双方见状停止了打斗,王二等五人迅速逃离现场。丁一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第二天凌晨1点,王二、张三等五人向公安机关电话投案,请求自首,五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伙的罪行。(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结论
被告人王二、钱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依法提起公诉;
张三、赵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决定对张三、赵五不起诉;
李四虽是学生,但已年满18周岁,另案处理。
普法小讲堂
李多锐: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干警,“法治进校园”讲师
从法律角度来说,如何界定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这两大犯罪类型是最容易被人们所混淆的,因此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意义重大,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惩治犯罪。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前者以故意为其心理主观状态,对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后者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后者相对量刑较轻。
同一案件中,四个未成年人为何有的被起诉,有的不起诉?
主要是根据四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主观恶性程度、认罪悔罪态度、被害人是否谅解等方面综合考虑。首先本案中王二私自携带匕首,并用匕首捅刺被害人,是致死他人死亡的直接凶手,毋庸置疑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虽有自首情节,也应提起公诉。钱六组织邀约他人打架,积极参与打架,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未能得到被害人谅解,所以我们提起了公诉。张三和赵五事前不知道王二私带凶器,出于兄弟义气帮忙打架,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案发后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所以我们做出了不起诉处理。
校园案件尤其是这种打架斗殴触犯法律的案件近几年是个什么趋势?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建设。最高检与有关部门就防治校园欺凌、健全完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等方面会签文件、建立制度,校园安全有了一定的制度保障,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一直保持较低水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连续9年下降。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出暴力化、低龄化、成人化趋势,尤其是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案件还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顽疾。
知法
懂法
守法
茫茫人海
我们能成为同学
也是缘分
一起愉快玩耍不好吗???
阳光校园 拒绝暴力
来源:咸宁人民广播电台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