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线】《监察法》,您了解吗?


《法治热线》主办单位

咸宁市委法治办

咸宁市司法局

咸宁市普法办

咸宁市法学会


本期普法上线单位

咸宁市纪委监委


本期普法内容

《监察法》

日前,市纪委监委走进电台《法治热线》,通过电台开展《监察法》普法宣传。节目中,关于什么人会成为监察的对象,市纪委监委委员柳丹以一个案例进行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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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主持人 施瑶

中:市监委委员 柳丹

右: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陈和平


案例:临时工违法不再一辞了事


今年1月,广州市白云区监委收到该市太和镇城管辅助执法队组长杨某某的一些问题线索,反应他在查控石湖村某栋无牌无证的建筑时收取10万元贿赂等问题;杨某某作为太和镇城管辅助执法人员,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中共党员,却滥用手中执法权、侵害基层群众利益。经过核实调查,2月3日,白云区监委决定对杨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月9日,白云区监委将杨某某案移送白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22日,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浙江省龙游县社阳乡国土站协管员翁某,既不是中共党员,也不是“编内”的正式工作人员,因涉嫌贪污,也被龙游县监委采取留置措施,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公正裁决。

案例中的杨某某就是我们平常所理解的“临时工”,以往这些人违纪违法了,往往都是辞退了事。现在他们都属于监察对象。

新修订的《监察法》,也是给所有的执法人员敲响警钟——“协管”“非党员”这些身份都不是躲避监督的挡箭牌,只要行使公权力,就会受到监察机关的监督。

普法小贴士——

(1)新修订的《监察法》适用对象是哪些人?:

一是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教科文卫体单位管理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什么是“留置”?

以前大家在谈到干部违法被调查时,经常会听说两规这个词, 新颁布的监察法首用“留置”一词是一大亮点,两规从此退出历史舞台。简而言之,留置就是监察委员会经过严格程序审批,依法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的措施,可谓一道“撒手锏”。监察法第22条规定,只有符合下列4种情形的人员才可以留置:一是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是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是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是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同时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无论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公职人员,只有符合上述4种情形,涉嫌行受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才能通过审批留置。

(3)一般留置时间有多长?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在留置规定时间之内,并不能证实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解除留置。

来源:咸宁人民广播电台微信公众号

编辑 施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