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您了解吗?

咸宁市国税局主要承担着面向广大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的普法任务,通过采取个性化的服务方式,深入开展税法宣传,增强纳税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为税收治理现代化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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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线》主办单位

咸宁市委法治办

咸宁市司法局

咸宁市普法办

咸宁市法学会


本期普法上线单位

咸宁市国税局


本期普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日前,市国税局走进电台《法治热线》,通过电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普法宣传。节目中,关于虚发发票的违法行为以案例进行了解析。


左:主持人 施瑶

中:市国税局纪检组长 邹刚越

右:市国税局公职律师 陈俊琪

案例:接受虚开发票也要处罚?


李某是某市一家经营办公用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10月,由于从上游企业采购的办公用品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不能正常抵扣税款,造成税负较高。10月下旬李某突然接到一陌生电话,说是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抵扣进项税额,少缴税款,降低税负,李某同意以支付票面金额5%的手续费的方式,取得北京某商贸公司、上海某公司等公司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张,金额合计人民币131316.22元,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22323.76元。上述税款已在税务部门抵扣。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被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立案检查。最终,该公司因从与自己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被处以罚款10万元,并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问题一:什么是虚开发票?


提到虚开发票,很多人会自然而然地认为就是“虚假开具”才叫虚开发票,以为只要自己不开假发票就能远离虚开发票,这其实错误的理解。事实上,虚开发票的范围却大得多,很多想象不到的行为同样也是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问题二:案例中的李某,为了要少缴税款,降低税负,虚开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131316.22元,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22323.76元,却被罚款10万元,处罚是否过重?这个处罚是根据哪条法律法规来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李某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31316.22元,超过1万元,处以罚款1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是合法、合理的。

普法小贴士——

(1)《刑法》对于虚开发票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以及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只要虚开此类发票的行为达到这一标准的就应当认定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纳税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该注意哪些呢?

广大纳税人需注意发票风险,规范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法治热线》播出时间:

FM88.1咸宁综合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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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施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