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市场持续回暖 不少人有了买卖房子的打算。然而,购买房子,在征税方面您了解吗?哪些房子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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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法治节目主持人 施瑶
中: 市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袁双英
左: 市地税局政策法规科公职律师 胡文新
网友提问:
1、网友邓女士:本人在咸宁的一家企业上班,公司现在有自有住房租给员工,我们也感觉政策挺好的,就是听说要交房产税,不知道这个税要不要交,是怎么计算的?
嘉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94号文件规定,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向职工出租单位自有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因此, 你公司自有住房出租给职工居住,纳入了公有住房管理或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可以暂免征收房产税,如果没有的话,就需要按照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2、网友汪先生: 我从父亲那里继承过来一套房子,该房屋是2009年购买,我是在2016年3月份继承。现在家里需要钱,想把这套房子卖了,之前听说家庭唯一住房可以免征个税,不知道有没有这个政策?
嘉宾: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您继承房屋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94)财税字第20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转让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自用达五年以上(以缴纳契税的时间和房产证登记时间孰先确定);二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
从您刚才问到的问题来看,您是2016年3月份继承,现在转让,时间只有2年多点,不符合“自用达五年以上”的免税条件,所以,您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棚户区改造是否有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嘉宾: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211号)文件规定,因棚户区改造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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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