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咸宁市纪委监委6月7日消息:经咸宁市委批准,咸宁市纪委监委对通城县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肖定明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肖定明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在企业兼职取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
肖定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咸宁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咸宁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肖定明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由咸宁市监委依法对其退休待遇作出处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咸宁市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小编梳理发现,在近年湖北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通报中,肖定明有一项不是很常见——“违规在企业兼职取酬 ”。当然,通报少见,并不意味着这是个案。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2015年,时任湖北省武汉市科协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军就因监督责任落实不力,导致科协机关及下属二级单位领导干部滥发津补贴、兼职取酬 等问题滋生,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近年来,在规范违规兼职取酬方面,我国出台的文件和相关规定不在少数。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的行为做出了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规定——
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当官发财,应当两道。《中国纪检监察报》在《透视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现象》一文指出:
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官商“两头占”的现象依然存在,说明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对于已实施的各项制度、规定执行得还不够严格、清理排查得不够彻底,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还不够有力。
党员领导干部到企业违规兼职取酬,不仅违反纪律,败坏风气,更容易滋生一系列腐败问题。
一方面,一些企业和社会团体之所以愿意聘用党员领导干部,往往看重的是这些党员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影响力能为企业或团体带来额外福利。甚至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并没有在所兼职的企业或社团从事实质性工作,只是挂名,却仍以劳动所得为名心安理得地领取高额报酬。
另一方面,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党员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他们在企业团体违规兼职取酬,难免会出现用自身的职务影响力对其进行利益回馈的现象,甚至形成不正当利益的“输送带” 。
对此,《中国纪检监察报》建议,对各类违规兼职取酬现象,各级党委和纪委也要把自身的责任担起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责任缺失的相关负责人,要强化问责机制,严肃追究其责任。
来源:湖北日报、咸宁市纪委监委、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