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通城县人民法院以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吴某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吴某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开始,被告人黎某某因病信奉“中华养生益智功”(“中功”)创始人张宏堡,并进行学习修炼。2011年,黎某某开始宣传自己信奉“中功”后有帮人治病的特异功能,宣扬信徒通过观看张宏堡讲座视频、喝经张宏堡特异能力加持后的“信息茶”、佩戴使用印有张宏堡头像的吊坠、茶杯能治疗信徒疾病,要求“信中功就要信得真,不能打针、吃药”,进而在本县及崇阳县招揽了大量信徒,并在自己家中及本县隽水镇、大坪乡等八个乡镇和崇阳县肖岭乡设立25个“特医点”,授权被告人吴某龙和刘某某、魏某某等人为各“特医点”负责人,定期组织“特医点”周边信徒聚会,通过播放张宏堡讲座视频、喝“信息茶”、组织信徒现身说法、讲课等手段传播散布“中功”歪理邪说和迷信思想;为纪念张宏堡和扩大影响,2014年和2015年,在张宏堡的生日、出山传功日和“麒麟文化节”期间,黎某某多次组织吴某龙、刘某某等人所在“特医点”开展唱戏“打彩”活动,每次聚集数百至一千左右信徒宣传迷信思想,筹集资金;向信徒大量出售、发放张宏堡讲座视频光盘、印有张宏堡头像的茶杯、吊坠、画像、《麒麟文化创始人》《麒麟特医学》等“中功”宣传品,造成信徒谢某某(胃癌患者)、黎某某(高血压患者)等人拒绝接受治疗,延误病情死亡。
2012年3月,被告人吴某龙开始在黎某某家中参加“中功”组织的聚会活动,同年11月,黎某某授权吴某龙在其租住地成立“特医点”。之后,吴某龙在该点通过讲课、看“中功”光碟、喝“信息茶”、组织信徒现身说法、出售“中功”宣传品等手段传播迷信思想,发展信徒。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吴某龙受黎某某指派,多次在通城县隽水镇大量印刷《麒麟文化创始人》《麒麟特医学》等“中功”宣传品。
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吴某龙受黎某某指派,接受制作印有张宏堡头像的吊坠、茶杯和宣传“中功”的光碟等“中功”宣传品任务,指使其子吴某财分步实施。吴某龙将上列“中功”宣传品加价出售给黎某某及信徒,从中获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二款、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农民新报
(编辑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