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问六答!我市城区棚改政策解读

云上咸宁报道(记者 秦俊俊 通讯员 邓林)棚户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事关千家万户居住环境的改善。那么棚改工作中,被征收房屋面积如何认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①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来源?

棚改资金来源主要是由政府向国家政策性银行申请的长期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97%以上,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还本付息;另一小部分为国家、省级财政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及配套资金,占比3%左右。


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及性质如何认定?

对于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咸安区人民政府根据《咸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处理工作操作指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③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发生哪些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室内装修、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④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征收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咸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⑤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如何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实际改变用途满二年以上且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不包括为实际经营服务的厨房、卫生间、仓库等附属部分),可以根据经营面积、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具体规定。

⑥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如何处理?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咸安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咸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 彭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