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线】登记在孩子名下的不动产,父母有权处置吗?

未成年人能作为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吗?父母有权处置孩子名下的不动产吗?今天的法治热线,小编带您继续了解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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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线》主办单位

咸宁市委法治办

咸宁市司法局

咸宁市普法办

咸宁市法学会



本期普法上线单位

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期普法内容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上线嘉宾: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科科长 吴莉芳(右)

主持人:春梅(左)


今日案例

小张和小李结婚十年,有一个八岁的儿子,两人工作稳定收入可观,在家里已有住房的情况下,两人又购买了一套房屋,想到儿子长大以后不论是他自己住还是用于结婚都是要留给儿子的,如果登记小张和小李的名字以后还要办理过户手续给孩子,不如现在将房屋就直接登记到儿子小小张的名下。

没想到,两年后,小李患上急性病需要一大笔的手术费,于是小张便想将儿子名下的房屋进行转卖,就在小张到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却被告知,他不能处理儿子名下的这处不动产。

Q:案例中的小小张当时只有8岁,能作为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吗?

A: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年满18周岁。本案中,小小张八岁,系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因此,小小张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办理不动产权证时,需由监护人(小张、小李)提供监护关系证明以及监护人身份证明,代为申请。

Q:小张小李夫妻两人花钱买的房子,登记在儿子的名下,为什么不能自行处置?

A:《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按照此项规定,在小小张未满18周岁前,要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小张和小李作为法定监护人,必须通过提供书面保证的方式,承诺保证小小张的利益,不动产登记中心方可受理登记。

Q:那如果小小张满了18周岁以后,是不是他有权处置他名下的不动产?不需要父母小张小李的同意?

A: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小小张年满18周岁以后,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作为申请人处置自己名下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因此,登记机关可依法受理小小张的登记申请,无需其父母小张小李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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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宁人民广播电台微信公众号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