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4年,鄂版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迎来再次大修。记者昨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1997年开始实施,2004年经过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大修。
明确四类追责情形
此次修订加大了政府的监管责任和追责力度。草案提出,实行大气环境质量考核评价制度,由省政府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逐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四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情形。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的两项连续两年明显下降等情形。
严重污染车辆限行
出现严重雾霾天气,城市机动车有可能被暂时限行。草案规定,市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和时段。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禁止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违反规定在禁止高污染排放区域和时段使用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公安交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1万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同时,倡导环保驾驶,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停车3分钟以上者鼓励熄灭发动机。
露天烧烤划定禁区
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陈凌墨)
来源:楚天都市报
(编辑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