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严格查处不合理收费

1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11月1日起,咸宁市降低6个部门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其中7项降至为零。

据了解,本次降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项目及涉及的范围有:公安部门的补办户口簿(插页式)收费标准、反光号牌工本费、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临时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等;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殡葬基本服务;人社部门人事合同仲裁费;住建部门的房屋登记费、房屋转让手续费、白蚁防治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交通部门的高速公路损失赔偿费中的占用公路费和超限运输补偿费、高速公路联网维管费;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等)。

其中,公安部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交通部门的高速公路损失赔偿费中的占用公路费和超限运输补偿费;人社部门的人事合同仲裁费;住建部门的房屋登记费七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至为零。

同时,咸宁市还取消了房地产档案服务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管服务费等5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已取消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项目其收费由供需双方依据服务质量、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物价局表示,本次降低和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该局将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对不按规定收费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社会各界如有发现不合理收费行为,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记者葛利利 通讯员陈霞 徐晓明)

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