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被评为省级先进单位 获财政奖励1000万

经报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日前印发通知,对获得国家先进单位的武汉市、兴山县、黄州区和房县,以及获得省级先进单位的十堰市、巴东县、通山县、沙洋县共下达奖励资金1.6亿元,其中对获得国家表彰的武汉市奖励3500万元,对获省级表彰的十堰市奖励2000万元,对获得国家和省表彰的县(区)分别奖励2500万元和1000万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的要求和《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各省财政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获表彰省市推荐的先进单位予以奖励。为鼓励和激发各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奋力发展的良好局面,省政府在中央奖励的同时,对省级考核完成情况较好的市县也予以奖励。(记者 李剑军)

来源:湖北日报

(编辑 彭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