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一男子网购这东西“淘”来三年六个月刑罚

近日,咸宁市中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在淘宝网上共22次购买枪身、枪管、消声器等用于制造气枪和气枪铅弹的零部件及铅弹。2016年10月和12月,王某分别用购买的枪支零部件在家自行组装气枪两支,用于打猎。后被赤壁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其中一支气枪缺少零部件高压气瓶。经鉴定,两支疑似枪支均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5.1mm气枪铅弹且枪口比动能分别达到209.61J/cm²、245.67 J/cm²的气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赤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扣押的枪支两支予以没收,由赤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以其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枪支不应被认定为枪支,其在淘宝网上购买的是整支枪,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为由提出上诉。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王某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一审法院鉴定枪支意见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且王某多次购买枪身、枪管、消声器等零部件后自行组装气枪2支的事实,有王某多次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以及淘宝交易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快递单等在案证据证实,足以证实王某非法制造枪支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枪支问题关乎社会稳定,关系公共安全。我国对枪支一直从严管理,严禁公民个人制造、买卖、持有枪支。

来源:咸宁市中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