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发生,侧面说明我在对单位的管理、领导上不够严格有力,感谢组织及时发现和提醒,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我一定借此契机深刻反思,查摆问题,引以为戒……”近日,咸安区某单位负责人洪某某,因对本单位虚列项目支出、发票套取资金负重要领导责任,被区纪委诫勉谈话时惭愧地说道。如今,类似的谈话提醒,在咸安区已是屡见不鲜。
今年以来,咸安区纪委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特别是坚持在用准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通过综合运用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抓早抓小抓预防,及时为党员干部敲“警钟”、亮“黄牌”,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
为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实践中落实、落细,该区坚持规范和完善谈话方式,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关键环节入手,确保谈到“点”上,戳到“痛”处,让谈话对象发自内心知错、认错、改错,不使小毛病“捂”成大问题。
谈话前,该区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如问题发生的时间节点、性质类型、情节轻重和相关人员工作情况、一贯表现、认错态度等,有针对性地拟定提纲,确保谈话、函询“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谈话中,坚持把“讲政治”放在首位,首先讲政策、讲纪律要求,引导谈话对象珍惜组织上给予的机会,把谈话看做组织的关怀和信任,同时对思想认识不到位的及时提出批评,切实维护纪律和规矩的权威性、严肃性;谈话后,对党员干部接受“第一种形态”处理后整改方案的制定以及具体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流于形式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相关问题整改到位,做好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后半篇文章”。
“发现问题不提醒、不处置,是对党员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咸安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要用准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把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抓在日常、严在经常,防微杜渐、抓早抓小,用今天的“红脸出汗”,防止明天的“痛哭流涕”。
1至7月,该区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86人,其中约谈函询34人,诫勉谈话52人。(刘洋)
来源:咸宁市纪委监委网站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