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朋友代考驾照双双被刑拘 咸安警方破获首例驾考作弊入刑案

云上咸宁报道(通讯员 卢海韵 徐程程)因自己文凭不高,担心无法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便托同事帮忙替考驾考,结果被驾考中心工作人员发现身份信息不符。8月21日,咸安公安分局官埠派出所通过调查取证,因涉嫌代替考试罪,将“替考者”余某和“被替考者”黎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了解,此案为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替考入刑后,咸安警方办理的第一起此类案件。

请同事考科目一 双双被警方查获

8月21日上午9时许,咸安公安分局官埠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试中心民警反映,在当天上午科目一考试过程当中,一名准备参加该科目考试的考生涉嫌代考。

经过仔细比对,官埠桥派出所民警发现嫌疑男子和所持身份证及报名信息表上的考试人照片,明显不是同一个人,当即对其真实身份信息展开现场询问。该名男子称自己姓余,今年30多岁,余某承认自己是替别人考试的“枪手”。余某介绍,他在温泉某建筑工地当技术员,是咸安张公人,受建筑工地的一个工友黎某委托,替他来考试,未收取任何酬谢钱物。

民警又找到了考试者黎某。黎某是咸宁通城人,文化水平为小学文化,在温泉某建筑工地当工人。此前,他在某驾校报考了名,预约好后要参加8月21日的科目一考试。因文化水平有限,他担心自己过不了关,就找到工地里大学毕业的技术员余某,说服他帮自己去考科目一考试。

两人说好后,8月21日早,余某就和黎某一起前往驾考中心,由余某替代黎某进行驾驶科目一考试,企图蒙混过关。当余某手持黎某的身份证进场准备参加考试时,负责进行驾考人员身份信息核对的工作人员发现余某与黎某照片存在巨大差异,明显不是同一个人,于是将其控制。

民警说法: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是犯罪主体

“以往查获考试作弊,多是给予考试分数作废、警告或者禁考等处罚,并不足以形成有效打击和震慑效果。”咸安公安分局官埠派出所副教导员喻巍介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 )》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 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 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 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无论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驾照考试等都属于国家考试,完全适用于上述法律条款。”喻巍介绍,这起案例,黎某是考试者,因文化水平太低萌生让他人替考的念头,余某是替考者,考试当日带着黎某的证件和身份信息顶替考试,两人的行为均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虽然余某在比对信息时已被查获,但其行为性质仍属于《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范畴。

办案民警介绍,嫌疑人余某和黎某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编辑 李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