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号)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咸宁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决定》已由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咸宁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决定
(2018年8月31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咸宁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在第三条中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五条中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第八条中两处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在第十条中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二、将第二条中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将第三条中的“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会场”删去;将第五条中的“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删去。
四、将第六条中的“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删去;将第七条中的“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和“市政府应该委派相关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删去;将第八条中的“市人大常委会也可委派相关工作机构人员见证宣誓”删去。
五、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宪法宣誓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
在第二款中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将第三款中的“左手持宪法文本”删去。
删去第四款。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并对第十二条中的施行时间作了修改。
《咸宁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