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是海外华侨在湖北省内的政治、人身、财产、就业、社保、生育、子女入学、投资、捐赠等权益最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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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线》主办单位
咸宁市委法治办
咸宁市司法局
咸宁市普法办
咸宁市法学会
本期普法上线单位
咸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本期普法内容
《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左一:《法治热线》主持人宇阳
左二:咸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杨晓庆
右一:市外侨办干部张静
右二:市外侨办侨务科科长陈洁
归侨侨眷在政治权益、财产保护、子女教育、投资创业方面与我们普通公民有什么区别呢?
《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中明确强调在我省的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减损华侨的权利或者增加华侨的义务。
一、关于华侨政治权益问题。条例第六条不仅明确华侨依法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参政议政提供保障,还对华侨参政议政、结社、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予以明确。
二、关于华侨财产权益问题。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对华侨不动产权登记确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祖墓迁移补偿安置、财产继承等重大财产权益明确给予国民待遇,实行同等保护。
三、关于华侨子女教育权益问题。为加强对华侨子女教育权益保护,同时也加强我省对华侨的吸引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华侨子女在本省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可以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入学同等待遇;华侨子女可以在本省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学校在录取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投资创业权益。条例第三章作了规定:一是在投资领域方面,条例规定,鼓励和引导华侨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创新创业,并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二是在资金合法收入方面,华侨的合法财产和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主处置。三是在自主经营权和平等竞争权方面,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查封、扣押华侨投资企业财产,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对华侨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实行歧视待遇。四是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基金、人才基金等,支持华侨投资创业和自主创新;支持华侨在湖北建立或者参与建立研究机构;华侨同等享受创新创业政策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近年来,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人员较多,外籍华人与我省也有大量的经济往来和社会联系,为了解决上述两类人群合法权益的保护缺乏相应法律规定的问题,条例规定上述两类人群在我省的权益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但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外籍华人不可享有的特定权益除外。
《法治热线》播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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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