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一:《法治热线》主持人 施瑶
左二: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董伟
案例
2017年12月,崇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另12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11年不等。宣判后,汪某等10人不服,提出上诉。该案经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维持了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汪某及陈某、陈某某、皮某、金某等骨干成员的定罪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网罗陈某、陈某某、皮某、金某等人,聚集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同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咸宁市咸安区温泉城区及周边某乡镇等地形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并对地下赌场业实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问
什么是黑社会性质?怎么来鉴定呢?
答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特征: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问
“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已经开展了十多年,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打黑除恶”变成了“扫黑除恶”,虽然只有一字之差,这其中又折射出了一个什么样的变化呢?
答
我们都知道,已经开展了多年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在变成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虽然只是一字之变,但说明涉黑涉恶问题出现了新情况、新动向,专项斗争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来说,“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问
答
打击涉黑犯罪的依据是刑法第294条,同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1)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护、增强犯罪能力等实施的;(2)按照该组织的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实施的;(3)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4)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5)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6)其他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
问
如果市民朋友发现了一些涉黑行为,应该怎么办?
答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电话、网址、信箱,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涉黑涉恶线索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执行涉黑涉恶案件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举报电话:0715-8209266
举报网址:
http://jubao.court.gov.cn
举报信箱:咸宁市咸安区温泉咸宁大道8号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右侧(邮编:43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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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