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咸宁编辑报道)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推进“法治咸宁”、“诚信咸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全市法院以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予以公告。
何为失信被执行人?
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一般为二年。具体如下: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如被执行人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因此,纳入失信名单的时间也可能是3年、4年和5年。对于已经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告
(第2号)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推进“法治咸宁”、“诚信咸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全市法院以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予以公告。
望公告所列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否则执行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来源: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李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