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咸宁报道(通山台记者 唐成)9月21日上午,通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湖北省宣判的首例大气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悉,被告人吴某某等4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建设冶炼作坊,用于焚烧废旧电路板以提取铜等金属原料,在焚烧废旧电路板期间,该冶炼作坊并未安装除尘装置,直接向大气排放烟气,致使附近村民感到不适。经相关部门检测、鉴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烟气,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和生产产生的炉渣均属于危险废物,未经任何处理随意堆放,所含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经过雨水冲刷等作用渗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吴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79吨,直接向大气中排放重金属超标的烟气,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山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先才介绍,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所以该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通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决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他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人吴某某等四人共同赔偿土地污染修复费用10701元,危险废物处置费77700元,大气污染损害费465219元,合计553620元。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