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武汉化学工业区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黄家喜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黄家喜利用其担任武汉市计划委员会第三产业规划协调办公室主任、武汉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武汉市信息产业局局长、武汉市青山区委副书记、青山区区长、青山区委书记、武汉化学工业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便利,在项目资金拨付、工程项目承接、工程款结算、协调关系、个人职务晋升等方面,为多家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索要和收受单位及个人的财物。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黄家喜利用其担任武汉市青山区区长、青山区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将青山区政府办公室、青山区委办公室为其提供用于公务开支的现金、购物卡等予以截留,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家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家喜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召开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
庭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黄家喜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咸宁中院
(编辑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