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三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后,10月25日晚6时,黄大洋等15名被告人及其二被告单位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完成全部庭审活动。
法庭宣布休庭,该案择期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群众代表和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庭审。
当天进行的法庭辩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
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
被告人依次作了自行辩护
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公诉人指出,起诉书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大洋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罪名。
该犯罪组织符合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应当依法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建议合议庭根据庭审对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当庭认罪态度等,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等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
黄大洋出庭候审
辩护人
黄大洋辩护律师询问黄大洋
辩论结束后,黄大洋等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除第一被告人黄大洋外,其他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对自己造成的恶劣影响感到后悔,本案将择期宣判。
黄大洋等人涉黑案是嘉鱼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的第一起涉黑案件,该案涉及工程领域,给咸宁市尤其是咸安区从事水利工程工作的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极大。嘉鱼法院受理该案后,坚持公正司法、为民司法、阳光司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凸显庭审实质化,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
庭审期间,通过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为身体不适的被告人专门安排医生为其检查理疗,保证其到庭等方式,充分体现了政法机关对刑事司法人权和诉讼权的尊重和保障。
来源:咸宁中院
(编辑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