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起施行!一大批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今天就是3月1日了

很多家长们对这个日期很关注

全国大部分中小学3月1日正式开学

除了家长关注这个日子之外

其实今天实施的很多新规

都跟我们普通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天(3 月1日)生效,本次新法共48个条文,其中第1条涉及总则修改1条(刑事责任年龄),第48条是生效时间。中间的46个条文,都是对具体罪名的设置与修改。这其中设置新罪15条,修订旧罪31条。

比如说大家普遍关注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这次刑事责任年龄修正案,没有把最低刑事年龄从14岁普遍降低到12岁,而是通过设置严格的条件严格的程序,对特别严重的犯罪进行个别调整。

同时修正案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追加了一个新的犯罪,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性侵犯罪,修改了猥亵儿童罪与奸淫幼女罪。

修正案也对人民群众特别关注的生命安全保障的问题做了相应的调整。比如,高空抛物罪,保护人民的头顶安全;妨碍安全驾驶罪,保护人民的出行安全;增加了冒名顶替罪,保护人民前途安全;修订法案还涉及到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犯罪的修改等等。

整体上说,这次的修正案主要是修订与公共利益相关的罪名。

此外,《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从3月1日起实施。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这一概念的提出让人们过去对教育惩戒过于离散的认知有了一个相对一致的标准。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为了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专门对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作了明确和细化,也就是说,划出了明确的“红线”。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分别是:

①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②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③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④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⑤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⑥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⑦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七类禁止行为中“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在实践中最易发生。在实践中一定要分清楚惩戒是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学生超越了规范的这些行为进行惩戒,不能因为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惩戒,因为现实中这两个方面容易混淆,而且很多的情况下都是因为学生在某一个知识点上没有学好,包括很多家长也认为孩子没学好,就给他压力、给他惩戒,这是一个误解。在现实中要掌握基本的规则,不能够产生误解。

《规则》指出,要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发现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除此之外,3月还有哪些新规呢?

大家生活中离不开的水、电、煤气、暖气,相关方面的费用收取也有了新规。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3月1日起施行。意见要求,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同名目的各种不合规收费项目。以后大家对生活能源收费要提出异议就更有据可寻了。

关于网络招聘对隐私安全的保护也有规可循:《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也是今天开始施行。《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且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来源:央广网、法律经典

(见习编辑 杨紫妮 编辑 彭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