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咸宁编辑报道 )3月1日,咸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将对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治理。
关于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治理对象
本次专项治理对象主要为存在以下两种失信情形的信用服务机构: 一是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存在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录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信用服务机构;二是假借信用服务机构名义招摇撞骗的失信市场主体。
主要治理措施
重点约谈。对辖区内相关治理对象,启动约谈程序,督促相关服务机构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将被记入失信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重点监管。将治理对象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日常监督监测频次,形成分级分类监管方案。对一定时间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治理对象,向监管部门发送风险提示函。
主动承诺。要组织本地区所有服务机构加强诚信自律,主动在“信用中国”网站登记有关信息并开展信用承诺,供各类市场主体在选择合作信用服务机构时参考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集中公示。将依托“信用咸宁”网站,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专栏或设置“信用中国”网站专栏跳转链接。集中公示信用服务机构相关信息。
跟踪检查。及时抽查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及践诺情况,建立公示信息和信用承诺质疑举报渠道,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优势,督促服务机构诚信自律。相关信用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有关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直至逐出市场。
限制合作。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存在尚未修复的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录等情形,各县(市、区)信用办应当将其作为选取合作机构的重要参考。
信用修复。及时引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法律法规不允许修复的情形除外。
关于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治理对象
本次专项治理对象主要包括两类市场主体:一是近3年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次以上,且相关失信信息仍在公示期的,仍在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二是近3年内受到10次以上行政处罚,且相关失信信息仍在公示期的市场主体。目前,我市第一类治理对象25家,第二类治理对象1家。
主要治理措施
集中公示。将依托“信用咸宁”网站,建立“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专项治理专栏或设置“信用中国”网站专项治理专项跳转链接。集中公示治理对象失信信息。
重点约谈。对辖区内相关治理对象,依法依规启动提示、警示约谈程序,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信息将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咸宁”网站进行公示。及时抽查、检查治理对象践诺情况,依法加强违诺惩戒约束。建立信用承诺质疑举报渠道,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重点监管。将治理对象等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信用修复。及时引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法律法规不允许修复的情形除外。
(见习编辑 余梦婷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