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男子欠钱不还想赖账!咸安法院这样判…

云上咸宁报道(通讯员 潘梦玉)“谢谢您,为民解忧的好法官。”3月10日下午,市民黄先生来到咸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将一面绣有“倾力为民办实事,司法公正暖人心”的锦旗送到了该庭庭长阮文胜手中,感谢法官尽心尽责办案,维护其合法权益。

事情还得从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说起。2014年9月6日,被告李某从原告黄先生处借款5万元现金用于工程周转,口头约定月息3分,1月内还清借款及利息。李某仅用自己的身份证及驾驶证拍照图片作为信誉担保,黄先生出于信任,未要求李某就此借款写借条。一月后李某未还款,黄先生多次电话催讨,李某一再推脱,甚至关机不理。黄先生多次跑到李某家去讨账,李某妻子周某却说他已出国务工。

2020年4月12日,黄先生偶遇“人间蒸发”的李某,当面要求其还款,李某仍以种种借口推脱,一怒之下,黄先生将李某及周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借款。庭审过程中,黄先生提交了电话录音、短信记录,被告身份证、驾驶证照片等证据,来证明李某承认借款的事实。李某却表示已还清借款5万元及利息,还对短信记录、身份证、驾驶证图片等证据进行辩解,称电话中自己所认可的借款为非法债务。

此案的借款行为已过多年,又没借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认定案件事实有一定难度。阮文胜立足在案证据,充分分析论证,认为:短信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李某对借款行为的确认以及借款的用途,可以证实的确存在借贷关系。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李某辩称的已还清5万元借款及后期在电话中承认借款是非法债务的意见,应提供证据证明,而李某不能提供证据,故其主张不能成立。另外,李某在案前和本案应诉期间均已向黄先生作出还款承诺,可视其为对双方借款关系的再次确认。据此,阮文胜法官认定李某拖欠黄先生借款5万元事实成立,应予还款,支持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经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