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知道酒后不要驾车,
无奈就是有那么一撮人
非要“以酒开路,勇闯天涯”
“仰天大笑驾车去,
自视当今真英雄?”
“曾梦想酒驾走天涯,
看一看世界的繁华?”
......
自以为是的豪情壮举,
往往害人害己!
云上咸宁报道(特约记者 钱璇)2021年3月9日凌晨3时许,龚某(男)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咸宁LD***2的两轮摩托车违法载人,沿咸安区长安大道南山方向往咸安武商量贩方向行驶,行至长安大道南泰中央华府路段时,与王某(女)驾驶的一辆号牌为咸宁LG***9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同车乘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咸安交警大队永安中队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询问时,发现两电动车驾驶人均站立不稳且满身散发着浓厚的酒气,于是分别对两人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
结果显示:龚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110mg/100ml,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144mg/100ml,两人均涉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违法行为。
这里还有一则案例。
咸安公安分局贺胜桥派出所交警中队在辖区梓山湖开展“三驾”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在对一辆车牌号为鄂LC***9的轻型普通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车内酒气浓重,驾驶人胡某存在涉酒驾车嫌疑。民警随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胡某血液酒精含量为4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胡某传唤至贺胜桥派出所交警中队作进一步调查,经公安网查询发现,胡某曾于2020年8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交警大队处罚过,此次胡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属“二次酒驾”。在事实证据面前,胡某称原本只是载朋友一同前往贺胜吃饭,兴起之后举杯换盏,认为贺胜远离城区,打车不便于是心存侥幸,酒后驾车载着朋友一道返程,不料没开多久便被执勤交警查获,一时之间追悔莫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咸安公安分局依法对胡某二次饮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最后,附上一张咸安交警酒(醉)驾曝光台曝光名单,希望广大市民以此为戒,切莫拿自己、亲人、他人的性命开玩笑!
(见习编辑 雷申 编辑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