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医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文件,对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个人缴费标准调整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2017年我市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统一为150元/人/年。
参保缴费时间调整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统一为9月1日至12月31日,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年度中途不能缴费。新生儿享受医保待遇。
征收渠道不变
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渡期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缴费原则上仍继续按原渠道征收。
城镇居民:持身份证在城镇社区、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核定手续,到地税部门指定的邮政银行网点缴费;
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由所在行政村负责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
特困群体补助方法不变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资助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享受。
来源: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