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

政策规定
适用范围
培训
指市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适用于咸宁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市直单位)。
管理规定
培训经费审批手续
市直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培训开支标准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
⚫  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
⚫  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培训工作人员人数
培训活动的组织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培训授课费标准
⚫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税后);
⚫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税后);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税后);
⚫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培训费报销
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违规处理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由相关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策依据
《市财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咸财行发[2014]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