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有哪些规定?

政策规定
适用范围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管理规定
1.会议审批:
一、二类会议应当报经市委或市政府审批;
三类会议应当报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有会议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四类会议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2.会议时间: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

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二、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3.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确定,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人数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市直单位的会议一般开到县(市、区),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需开到乡(镇)的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300人以内,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10%。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4.会议费开支范围:
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5.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市直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6.会议费报销:
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违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报销会议费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

 

《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咸财行发[2014]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