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
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二、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3.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确定,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人数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市直单位的会议一般开到县(市、区),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需开到乡(镇)的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300人以内,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10%。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市直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