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采取鼓励举报、分级分类奖励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举报人)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统称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违法线索,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咸宁生态环境。
一、哪些生态违法行为可以举报
1.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倾倒、填埋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禁止排放的水、大气或固体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的;
3.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4.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5.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6.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达50吨以上的。
8.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对环境影响较大的。
二、举报方式
12345公共服务热线;12369环保微信公众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分局指定地点;其他相关举报途径。
三、奖励办法
举报人至少能够提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形,举经查证属实的,对满足奖励资金发放条件的首位举报人,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贡献进行奖励。
1.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贡献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200元;
2.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且在50万元以下,或实施查封、扣押,或实施限制生产,或实施停产整治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贡献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
3.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且在100万元以下,或移送实施行政拘留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贡献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
4.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在200万元以下,或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贡献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
5.罚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贡献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
6.同时满足表中两种以上奖励条件的,以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举报人一次举报同一被举报人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金累积计算;举报人举报时是被举报人在职工作人员的,按照奖金标准增加50%的奖励;每次最高奖励人民币1万元;经举报人同意的,可以配套授予通报表扬、荣誉证书、荣誉称号或宣传报道。
四、发放程序
对已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的,在案件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调查部门提交《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回复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9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和单位办理奖励领取手续,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决定不予发放奖励资金的,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来源:咸宁市财政局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