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咸宁报道(通讯员 潘梦玉)“谢谢法院为我主持公道!”4月2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原告黄先生来到咸安区法院,送上一面锦旗,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达感谢。
2017年,王某驾驶的半挂车因刹车减速侧滑,撞到黄先生正常行驶的货车车尾并致其翻车,造成黄先生受伤。经鉴定黄先生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黄先生住院期间,半挂车实际车主董某、半挂车投保保险公司垫付部分医药费后就再无“音讯”,此次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巨额经济损失迟迟得不到赔偿,黄先生身心俱疲,遂将王某,半挂车实际车主董某、所在运输公司、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四被告赔偿黄先生各项损失153.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赔款义务,运输公司与黄先生和解并履行了赔款义务,但王某、董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黄先生遂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咸安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刘昌武立即向执行人王某、董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王某、董某却置若罔闻,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法院罚款后仍拒不执行。区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王、董二人已将事故车辆及运输车辆自行变卖,并将所得款项转移,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刘昌武将2人涉嫌拒执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2人网上追逃,抓获了王某,董某也随后自首。
“他是家里的顶梁柱,现在双脚残疾,你们不赔偿于心何忍?你们因为拒不执行被刑拘,不仅影响你,还可能影响你孩子的前途!”在法律的震慑下,王某、董某被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刑拘期间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此案得以执结。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