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咸宁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并当庭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在通山县城乘坐1路公交车前往新城电力公司站,当公交车行驶至新城电力公司站时,驾驶员阮某某停靠该站见无人下车便继续前行,郭某见车辆继续前行便辱骂驾驶员阮某某,期间,公交车行驶至老人民医院站时,郭某一边骂驾驶员阮某某一边准备下车,驾驶员阮某某将后车门关上并驾驶公交车前往老五金站,在车辆行驶中,郭某冲到驾驶座用手中雨伞对驾驶员阮某某头部殴打,欲再次殴打时被车上乘客制止,随后驾驶员阮某某将公交车停止行驶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殴打司机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结合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悔罪的态度,法院遂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郭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该案的判决,是咸宁市第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既彰显了保障交通安全秩序的社会价值导向,又能在社会上增强人人遵守规则,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为维护和谐稳定通山作出司法贡献。
以案说法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罪名,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云上通山、通山法院、通山公安
(见习编辑 杨紫妮 编辑 彭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