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立法让地热资源永续利用

          咸宁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通过的首批实体法规,也是全省地热资源保护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意味着咸宁地热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将有法可依。

  咸宁地热资源丰富,被国土资源部授予“中国温泉之城”称号。近年来,我市投资过亿元的温泉项目激增,带动了温泉旅游等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但随着地热资源的大量开发利用,咸宁温泉的水温偏低、水位下降、水质变差等问题逐渐显现。有市民呼吁:“温泉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宝贵财富,一旦破坏很难恢复,再不加强立法呵护,我们‘香城泉都’的名片都要没了!”。

  为切实加强地热资源保护,年初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将《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列为2016年立法计划,随后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经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起草完成条例草案。6月29日、8月31日,我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条例草案和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在立法过程中,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通过向公众征求意见、开展立法调研、立法协调和召开专题论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建议350多条,我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召开各类立法座谈会30余场,并及时对收集意见进行梳理和研究,修改完善达30余次。

  该条例共6章37条,分为总则、普查与规划、勘探与开采、开发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条例特色鲜明、亮点突出,针对全市实际情况,建立了地热资源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确定了划分地热资源保护区,建立了地热资源监测系统、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量开采等一系列制度,并对超量开采等行为设置了具体法律责任,切实以立法引领和推动地热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助推中国中部“绿心”、“香城泉都”建设。

  该条例拟于近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有望于明年上半年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