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咸宁市第一部流域保护地方性法规《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日前公布施行。
《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共8章58条,从生态整体性、流域系统性、保护协同性出发,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从规划管控、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硬约束机制,着力破解制约陆水流域保护的突出问题。规定陆水流域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禁采、禁捕、禁养等。
该条例还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护职责,实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陆水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联管联治和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打击破坏流域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协同查处跨行政区域、重大违法案件。
陆水是长江的一级支流,全长192公里,是长江中上游重要的水源区和生态屏障区。保护陆水就是保护长江,2019年2月起,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统筹推进《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立法工作,依法解决陆水流域环境问题。
近年来,作为沿江城市,咸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对立法的“制度供给”需求,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专项立法,基本形成了养山护水的立法体系。目前,已制定实施了《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咸宁市城区山体保护条例》《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来源:湖北日报
(编辑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