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咸宁报道(通讯员 舒翅展)记者今天从市司法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市司法局、市民政局联合日前印发了《咸宁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和《咸宁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审管理办法》。
《指导标准》共分村(社区)组织健全完善、基层民主规范有序、法治建设扎实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以及组织保障坚强有力5个方面,涉及19条内容,结合咸宁市实际,高标准、高质量、高起点、高要求扎实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工作,努力使咸宁市基层组织更加健全完善,基层民主更加规范有序,致力打造咸宁乡村治理新样板。
《指导标准》明确,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党组织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村(社区)组织成员未受党纪政纪处理和刑事处罚、无“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法行为。
《指导标准》指出,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重大事项决策要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1次。
《指导标准》要求,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要建有功能完备、设施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室,配有至少1名村(社区)法律顾问、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至少培育2名“法治带头人”和3名“法律明白人”。
为加强《指导标准》的贯彻执行,市司法局、市民政局配套印发《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审管理办法》,规范“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管理等工作。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