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善意执行!咸安法院这波操作纾民困暖人心

云上咸宁报道(通讯员 陈桥)“感谢咸安区法院,感谢石庭长。”4月25日,来自桂花镇石城村的贫困户夏婆婆两口子领到赔偿款4.2万元和司法救助金5万元时,激动地对承办法官石辉谢了又谢。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9日,雷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使至石城村路口时,与夏婆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夏婆婆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雷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夏婆婆住院治疗了22天,花费治疗费52718.08元,护理期还需一年左右,如果后期要置换左侧全髋关节,又是一笔不小的支出。70岁的夏婆婆是桂花镇石城村的贫困户,丈夫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日子本就清贫,一场事故让她无法劳作,家庭一下子断掉了经济来源,生活的重担压得这个家庭寸步难行。

夏婆婆住院期间,雷某主动支付了治疗费57796.4元,便不愿再承担后续赔偿费用。无奈之下,夏婆婆一纸诉状,将雷某诉至咸安区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雷某赔偿夏婆婆营养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4767.83元(扣减已赔偿的57796.4元)。

判决生效后,雷某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夏婆婆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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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石辉向雷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其财产信息,发现雷某并无可供执行财产。

石辉便到雷某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是纯女户,没有谋生手艺,经济来源仅靠事故车,家中十分贫困,且自身也出了车祸,实在是拿不出钱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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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

 一边是因后续的医疗费和日常生活开支而焦头烂额的贫困户夏婆婆,另一边是生活拮据无力履行执行义务的雷某,在慎重考虑本案情况后,经研究,区法院随即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详细了解并核实夏婆婆基本情况后,成功为其争取到5万元救助金,暂时帮其渡过难关,避免其因案返贫。

在落实司法救助金的同时,石辉多次走访石城村委会,联合该村干部一起对雷某及其女儿做释法说理工作,讲明拒不执行的后果,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提出“三点”方案,即“原告让一点,法院帮一点,被告赔一点”,该方案得到认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鉴于雷某无履行能力,石辉做其女儿思想工作后,其女儿愿意帮助支付赔偿款4.2万元。最终,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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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司法救助的实质是解决确有困难的自然人的暂时困难,发放司法救助金后,不代表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解除,如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法院将继续依法执行,从中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回笼到救助金账户中滚动使用。

(编辑 金崇)